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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0〕58号
2010-12-09

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

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2010年12月9日 财关税[2010] 5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二五”期间(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支线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按《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执行。

附件: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附件下载:

  • 附件: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doc
    附1.doc
    附2-3.xls
    附4.doc
    附5.doc
    附5-说明.doc
    附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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